如果問起看守所和監獄的差別,應該有不少人答不上來吧?根據法務部介紹矯正機關的網頁,監獄用於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而看守所則是用在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我在《原日軍臺北衛戍監獄之商榷(一)》這一篇裡提到,根據昭和15年(1940年)修正的陸軍監獄官制,原來的衛戍刑務所及衛戍拘禁所分別改稱為陸軍刑務所與陸軍拘禁所,而且在臺北的監獄設施從刑務所改為拘禁所,其正式名稱為臺北陸軍拘禁所。
昭和20年(1945年)再修正的陸軍監獄官制說明了陸軍刑務所與陸軍拘禁所的差異(見下圖,本文所引文件圖像裡的紅線都是筆者所加),拘禁所只有拘留場及拘置監兩種設施。(其實大正12年頒布的陸軍省令第八號就有類似的規定,只不過當時是用衛戍刑務所及衛戍拘禁所的舊稱。)
依據陸軍監獄令的規定(見下圖),拘置監用於拘禁刑事被告人及死刑定讞者。換句話說,日軍的拘禁所好比現在的看守所(我國的死刑犯幾乎都收容在看守所裡,唯一例外是臺中女子監獄),刑務所則相當於現在的監獄。所以設於臺北的陸軍拘禁所,就是日本陸軍的看守所。
二次大戰期間在臺灣執行任務失事被俘的美軍飛行人員中,有14人被日軍以無差別空襲的罪名起訴,經形式上的審判後判決死刑定讞,於1945年6月19日執行槍決。坊間網頁幾乎一面倒的指稱這14人被關押於臺北刑務所,也在當地遭到槍決。
但從以上法條規定來看,這14人先是被告人,後來成為死刑宣告者,日軍既然在臺北設有陸軍拘禁所,按照體制就會把他們關在這裡。更何況這些美軍的身分特殊,非一般的被告或罪犯,怎可能關在非軍事機構的臺北刑務所?只不過他們關在哪裡、死於何處,幾乎已無人在意,網頁就抄來抄去,錯誤氾濫成災。
當然我手上的證據不只這些法令條文而已,且待下回分解。